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料酒中氨基甲酸乙酯的來源
氨基甲酸乙酯(Ethyl carbamate,EC)又稱尿烷(Urethane),它是食物在發(fā)酵或貯存過程中天然產生的物質,普遍存在于發(fā)酵食品和酒類產品中,人類從膳食中攝入的氨基甲酸乙酯,飲料酒是其中一個已知的主要來源。
釀造酒在貯存期間,酒液中的尿素和乙醇會繼續(xù)反應,成品酒的尿素含量越高、貯存溫度越高、貯存時間越長,則形成的有害EC越多。因此,原則上黃酒不宜長久存放,一般貯酒期超過三年已不適宜再飲用。
氨基甲酸乙酯的風險評估
氨基甲酸乙酯(EC)是一種具有基因致癌作用的物質,可導致肺腫瘤、淋巴癌、肝癌、皮膚癌等疾病。 2007年,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對氨基甲酸乙酯評估,將其由第2B組(“或可能令人類患癌的物質”)改為第2A組(“可能令人類患癌的物質”)。
2005 年2 月召開的第64 次FAO/WHO 食品添加劑聯(lián)合專家委員會對EC進行了毒理學評價,通過評估多個國家的膳食攝入數(shù)據(jù)得到EC的平均攝入量為:來源于食物(平均)為15ng/kg.bw/day[1]、來源于食物和飲料酒(高)80ng/kg.bw/day[1]。根據(jù)動物致癌性試驗結果,推算EC 引起癌癥的基準計量下限(BMDL)為每天0.3mg/kg.bw[1],由此得出單獨來自發(fā)酵食品攝入的暴露邊界比(MOE,MOE=BMDL/人群估計攝入量)為20000[1]; 來自發(fā)酵食品和飲料酒的高暴露人群MOE為3800[1]。MOE越小,該物質致癌風險也就也大,反之則越小。
不同國家對酒類中氨基甲酸乙酯限量的規(guī)定
關于食物中的EC含量,國際上對食品及酒類的EC含量控制規(guī)定各不相同。
2002 年聯(lián)合國糧農組織把氨基甲酸乙酯列為重點監(jiān)控物質,并制定了國際標準,其含量不得超過20μg /L[3]。
加拿大是首先就多種酒精制品制定EC高限量的國家:佐餐葡萄酒30μg /L[2]、加強葡萄酒100μg /L[2]、蒸餾酒 150μg /L[2]、烈性酒和水果白蘭地400μg /L[2];
法國、德國和瑞士水果白蘭地的上限規(guī)定分別是1000μg /L、800μg /L和1000μg /L;
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規(guī)定佐餐葡萄酒(酒精度≤14%,V/V)中EC含量不能超過15μg /L[3]、甜葡萄酒(酒精度≥14%,V/ V)EC含量不能超過 60μg /L[3];
韓國葡萄酒的EC高限量為30μg /L;
日本清酒規(guī)定其含量不得超過100μg /L[3];
我國在飲料酒包括黃酒、葡萄酒、白酒和啤酒中均尚未制定 EC 限量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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